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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之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

发布:2024-02-0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法律常识民法之监护人责任与教育机构责任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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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护人责任。

  1、归责原则:无过错。

  2、免责事由: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

  3、责任承担: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有财产的无、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父母离婚:

  (1)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不足部分,另一方承担补充责任。

  二、教育机构责任。

  1、归责原则:

  (1)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不满8周岁)。

  (2)一般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3、责任期间:在校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4、教师责任:教师不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由学校承担替代责任。

  5、由第三人导致损害:

  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人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刷题巩固

  1、某日,12岁的李某在学校殴打同桌温某,致使温某头部受伤,事后温某共花去医药费8000元,据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李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B、若李某自己有财产,可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C、赔偿费用可由李某的监护人与温某的监护人协商确定

  D、学校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A、B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温某损害,由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李某自己有财产,则可以从李某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C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李某造成温某受损害,当事人双方应协商确定赔偿方式,李某和温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赔偿费用可由李某和温某的监护人协商。

  D项错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学校致温某受损害,如果学校未尽到监管职责,则需承担责任。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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