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 专业科目考试 >> 专业

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民法之不当得利

发布:2024-01-1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民法之不当得利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更多吉林公务员考试复习技巧详见 2024年吉林公务员考试用书

  一、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二、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财产由少变多,或者本该减少却未减少。

  2、另一方遭受损失:财产由多变少,或者本该增加却未增加。

  3、利益和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获利欠缺法律原因:获利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比如无因管理、继承)或双方约定。

  三、辨析

  区分悬赏广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举例:张三行李丢失。

  1、张三发布寻物启事: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主张允诺的报酬。

  2、张三未发布寻物启事被代为管理:无因管理,拾得人可以主张要求补偿必要费用。

  3、张三未发布寻物启事被拒绝归还:不当得利,丧失允诺的报酬和必要费用,张三可以主张:返还原物+孳息。

  刷题巩固

  1、下列属于不当得利的是()。

  A、刘某收取自家出租房屋的租金

  B、商场收银员多收顾客的货款

  C、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D、刘某到银行取出自己的定期存款及利息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A项错误,刘某自家出租房屋的租金是刘某的合法收入,不属于不当得利。

  B项正确,商场收银员多收顾客的货款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顾客而取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将多收货款归还顾客。

  C项错误,债务未到期,不等于债务不存在,债权人受领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具有合法根据;债务人自行放弃期限利益,不能视为其受有损失。因此不成立不当得利。

  D项错误,刘某自己的定期存款及利息是刘某的合法财物,不属于不当得利。

  故正确答案为B。

\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http://www.jlgk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2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