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每日一练23
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时间暂未公布。历年来吉林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生可选择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用书复习,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每日公布5道练习题供考生练习:
1.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人民政府对某工作人员的开除决定
B.政府关于在某日某时对某条街禁止通行的决定
C.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产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D.某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某公务员的降职决定
2.下列可以代替“无救济,即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名言是( )
A.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
B.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C.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扞卫你说话的权利
D.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3.读中国古代部分都城示意图。下列各项表述正确的是( )
A.汉武帝在②颁布推恩令 B.北魏孝文帝从③迁都到②
C.②和④先后是两宋的都城 D.明太祖在①废除了丞相制度
4.下列关于文化常识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
A.黄历是我国古代民间对农历的称法,相传为黄帝所创制,故称“黄历”
B.冬至这天,太阳直射地面的位置到达一年的最北端
C.灵隐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又名云林寺,建于东晋
D.唐代兴起的文言短篇小说被称为“传奇”,如《李娃传》
5.下列关于法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B.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以民法为典型,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C.中华法系又称“中华体系”,是与罗马法系、英美法系并列的法系之一,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中国法律体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
D.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的,强调个人权利;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的,强调社会利益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解析】C.《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A、B、D三项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C 项当选。
2.【解析】A.题干中“无救济,即无权利”强调只有当权利被侵害时能够获得足够、及时、公正的法律救济和赔偿,权利才真正成为权利。A项“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也强调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有救济机制,通过救济来对已经受到侵害的权利进行补偿、赔偿,与题干意思相符,当选。B项强调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C项体现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D项表明权利处分的范围是有限的。
3.【解析】C.由图可知,①是西安,②是开封,③是北京,④是杭州。汉武帝即西汉时期,都城在长安,今西安,即①处,A项错误。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B项错误。开封在北宋时称东京、汴梁,是北宋的都城;杭州在南宋时称临安府,是南宋的都城,C项正确,当选。明太祖在南京废除了丞相制度,D项错误。
4.【解析】B.夏至这天,即每年公历6月21日或22日,太阳直射地面的位置到达一年的最北端,几乎直射北回归线,此时,北半球的白昼达最长,且越往北越长。冬至这天太阳直射地球南回归线,是一年中北半球白天最短,黑夜最长的一天。因此B项说法错误,当选。
5.【解析】C.A、B、D三项均正确。C项说法错误,中华法系又称“律令体系”,是以周礼、儒学、唐律为母法发展起来的东亚法律体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基本特征,重视家族关系、君臣关系的法律调整,重视民间纠纷的调处解决。中华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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