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公务员考试热点时评:对于城管,规范化管理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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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坊间调侃,“中国最有战斗力的部队是哪一只?”十有八九可能回复你“中国城管”。“借我城管三千,复我浩荡中华”,如此的戏谑,正暴露了我国城市管理队伍的尴尬处境。同设立的初衷不同,“地方执法者”的职能与定位日渐模糊、管理与制度缺失,使其承载了太多不堪其负的社会矛盾与阶层冲突。
近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这是自住建部被明确为全国城市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后,首次公开的制度建设。对全国3074个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设立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来说,这有着标志性的意义。一旦正式颁布,这就意味着城市管理领域也将从模糊的混沌状态,走进清晰的法律框架,被“污名化”“具象化”的中国城管形象也将容光焕发。
聚焦办法意见稿中最大的贡献,在于明确并梳理了城市管理的执法范围:涉及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六个领域。这就为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面对管理范围内的违法现象,城管可以“挺直了腰杆”,“可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以拍照、录音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务等”,从而避免陷入处罚权被诟病、执法权被质疑的现实困境。
但“权力应该被用来限制权力”。明晰执法权的同时,也必须对执法者进行必要的约束。以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广为诟病的一点,就是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要求从事执法活动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且全国统一城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运用执法记录仪或视频监控”等条文,为执法对象有效甄别执法人员身份、质询执法手段等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办法的制定,是对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的双重规范与保护。
但是,决不能将办法的颁布视为一劳永逸的做法,城市管理的复杂命题依然难解。意见稿中,尽管对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范围做了明确界定,但是如何协调其与工商、环保、交通、水利、食药监等部门的交叉重合领域就足以让办法的效果大打折扣;在队伍建设的层级配置上,各地街道乡镇的执法队伍的性质与层级尚不明晰,各地各部门差异明显,“一刀割”无法适用。归根结底,办法意见稿尚属部门行政法规,不足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责任归属,还须国家层面的法律建设。
尽管如此,我们也乐于见到城市管理制度建设迈出的每一步。毕竟,制度可以完善、队伍可以建设、执法可以明晰,但改革一以贯之的决心和勇气却弥足珍贵。让中国城管真正成为城市管理与建设的主力军,而不是停留在段子里的“耀武扬威”,那么更多更有效的办法就要亟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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