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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技巧:宪法重点备考

发布:2016-08-08    来源: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技巧:宪法重点备考。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中涉及的知识面之广,考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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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研读下文>>>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技巧:宪法重点备考
  宪法是我们常识考试中法律部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内容。对于宪法的学习与复习,很多同学都感觉非常头痛。原因在于觉得对于宪法的相关重点内容不好把握。当然,这完全都是因为不了解宪法部分的考察内容而产生的疑惑。其实,只要你了解了宪法考试的出题规律,你就会发现宪法考试的重点内容其实挺突出的。宪法在我们常识部分的考试中往往侧重于它的政治方向,而忽略它的法学方向。也就是说,宪法考试的重点一般都集中在我国政治制度的考察,而很少考宪法学的知识。知道了这一点,我们在复习宪法的时候也就会有的放矢,接下来就把宪法这一块的重点内容给大家做一个总结。
  一、 政体和国体
  政体一般指一个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域,政治体制都不尽相同。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政体是与国体相适应的。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力量对比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政体,但都体现同一特定阶级的专政。如资产阶级国家有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等不同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体通常是用来表述一个国家的性质。具体的说,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与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政体相适应的我们国家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中,根据巴黎公社和苏维埃制度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保证了全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的具体体现。人民民主专政是一种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有机结合的一种国家制度。人民在数量上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者包括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人民的敌人只包括极少数敌对分子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最后要强调,民主和专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方面和专政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是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基础,对敌人实行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的保障。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在这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 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
  五、政治协商制度
  所谓政治协商制度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当然,这里面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中国是一个多党派的国家。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他们分别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这八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它们是参政党。
  六、一国两制制度
  一国两制,指的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邓小平为了实现中国统一的目标而创造的方针,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主要方针,亦为于香港及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所采用的制度。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对特别行政区作出专门规定,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体现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标志着“一国两制”思想的正式形成。1983年以后,邓小平在多次谈话中,对“一国两制”的构想作了具体阐述。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获得会议通过,“一国两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策。
  以上就是我们从宪法考试所侧重的政治方面对宪法考察的重点做了一个梳理,当然这个梳理的作用是给大家点明方向以及介绍最基本的内容,希望大家可以以此为方向进行更深入的学习,从而打好宪法的考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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