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申论指导:验证对策有效性基本方法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申论指导:验证对策有效性基本方法。要想申论成绩好,关注热点不可少。吉林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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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论考试中,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两种基本考察方法,一种是让考生直接根据问题的原因提出对策,另一种是单独让考生检验对策的有效性。前一种方法本身已经内含要求在提出对策后检查对策的有效性,而后一种考察方式则是对已经提出的对策进行有效性分析。目前市面上出现的对策有效性分析,一般是看对策具不具备针对性和可行性。但是对于如何才能判定是否具备针对性、是否具备可行性的可操作方法却显得很单薄,本篇文章将主要探讨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可操作方法,以方便学生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能够快速有效解答。下面我们仍然以一道国考题为例。
2005年国考第一题:
1.给定资料中提到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问题。下面列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A—E五项措施,其中不正确的是哪几项?请写出这几项的序号。并分别说明为什么不正确。(2005国考)
A.要加大县乡两级的财政投入。近年来,乡镇撤并,农村税改,县乡财政收入逐年减少,只有加大县乡两级财政投入,才能解决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B.要加大对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监督必须贯穿资金分配使用的全过程。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督,才能解决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问题。
C.扶贫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若出现以立假项目或虚报项目投资而套取扶贫资金的事件,扶贫主管部门应承担法律责任
D.必须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行多部门联合的监督检查,同时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必须归属各级纪检部门,才能杜绝扶贫资金的挤占挪用。
E.要实行扶贫资金的统一管理,不能“谁争取的资金谁使用”。封闭式的资金分配方式,会使一部分直接安排在部门或项目中的资金脱离了财政的监督管理。
2005年国考第一题是典型的单独对策有效性分析试题,我们可以根据对策针对性和对策可行性两个标准进行检验。
首先,对策要有针对性(政策目标)。针对性要满足:(一)材料吻合原则,即对策应该与命题人的思维倾向性相吻合;(二)问题针对原则,即对策实施方案要紧紧围绕前面概括材料所提出的主要内容,切中要害。就此题而言,A选项“要加大县乡两级的财政投入”没有针对具体的问题——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提出,如果继续加大县乡两级的财政投入,则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的会更多。故A选项不满足问题针对原则,因此错误。
第二,对策要有可行性。可行性要满足:(一)符合虚拟人物的身份(政策制定主体);(二)中观上的可行性评价标准:合法、合理(经济为主)、合情(道德伦理);微观上的可操作性,对策实施主体,对策执行时效,对策实施步骤,对策执行条件(政策内外环境)。在对策有效性分析的考察中尤以对策实施主体、合理性评价为重点,主要是分析对策实施主体有无实施的权限,在经济上是否符合经济学基本规律。就此题而言,D选项“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必须归属各级纪检部门”,纪检部门是对公职人员是否遵守党纪国法的监督考察,而不是对实际行政的资金运用的监督,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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