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公务员考试热点时评:用同情“绑架”法律是一种坏习惯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的赵某家境困难,无固定劳动收入,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两个孩子还在读书,急需用钱。听同村的人说有人在村子里收购青蛙。两个孩子正好到了交学费的时候,于是赵某决定抓青蛙换点儿钱。没想到,他刚刚忙活一夜抓了283只青蛙还没来得及出手,就被查获了。近日,沛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赵某管制8个月。(8月4日《法制日报》)
判了一个因为“家境困难,无固定劳动收入,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两个孩子还在读书,急需用钱”于是“抓青蛙卖”的赵爸爸,让一些人面对法律的公正判决再次产生簌簌伤感,觉得法律就应该对这位无奈的父亲放一马。
事实上,用同情“绑架”法律已成为一些人不由自主的习惯。典型的表现就是,遇到法律问题往往不是用法律的视角和标准来审视,而是“跟着同情走”,对涉案人因为同情所以希望法外开恩。比如遇到“偷鸡腿妈妈”第一反应不是去谴责偷的法律过错,而是将本人置身于“最心酸儿童节礼物——母亲偷鸡腿给生病的女儿”的情景中,随后带着所谓的怜悯同情呼唤惩罚“算了吧”。
需要补上法律“那一课”的是,作为准绳,法律彰显的永远是公平正义,就如托马斯所言,“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他都不徇私情”。可以说这样的法律情怀与我们强调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只要触犯了法律,无论是谁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谋而合。
尤其急需廊清的是,法律是法律,同情是同情,两者必须“桥归桥,路归路”,不能混为一谈。比如这起“抓青蛙”案件,首先解决的是法律问题,就是在“法律的条文规范内”,该如何判决就如何判决。做好法律应该做的事情后,可以再说同情,比如伸出援助之手,解决这个家庭的具体困难。当然,同情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可以是“你我他”中的任何人,不特指某一方面。总之,同情绝对不能左右“绑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