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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发布:2016-04-07    来源: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历年时间安排,吉林公务员考试网预测,2017年吉林公务员考试将在2017年3月中下旬开始启动,届时报名工作将随后展开,有意向报考吉林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可提早做好备考工作。
  历年吉林公务员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生可结合2017年吉林公务员考试用书备考,下面吉林公务员考试网就公共基础知识部分为考生提供一些练习。
  2017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
  1.段某故意杀人一案,下列哪种人不可以作为其辩护人?(  )
  A.段某在检察院担任副检察长的父亲
  B.段某的叔叔,美籍华人
  C.段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余某
  D.段某在工商局担任科长的哥哥
  2.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  )。
  A.予以追缴
  B.予以没收
  C.责令赔偿
  D.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哪个人不适用取保候审?
  A.有证据证明甲犯故意杀人罪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B.乙在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C.丙涉嫌侮辱罪被起诉
  D.丁被逮捕后发现其怀孕3个月
  4.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表现符合该原则的是:( )
  A.因缺少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法院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
  B.无法确定某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失效时,应当追诉
  C.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决定免于起诉
  D.法院在认定被告人犯有数罪或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5.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时,哪类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
  A.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D.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外国人不能作为辩护人。段某的叔叔是美国国籍,所以不能作为辩护人。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A
  解析: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A选项错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因此A当选。
  4.答案: A
  解析: 关键词是“事实无法查清”、“有利于被告”、“判决”。B项不有利于被告;C项没有事实无法查清;D项没有判决。
  5.答案: 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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