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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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20)
1.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单位保险柜里的现金而设法配制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配制的钥匙丢弃,没有窃取现金。
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2.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有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前者是要审查其是否是具备援助条件的中国公民;后者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的联合通知规定的刑事被告人。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法律援助对象的是( )。
A.在中国犯抢劫罪的外国人
B.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
C.因经济困难无能力聘请律师的作为残疾人的刑事嫌疑人
D.在刑事案件中,委托了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
3.行政行为以( )标准,可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A.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
B.管理对象是否特定
C.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D.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4.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的后果、实施制裁的机关、方法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 )。
A.司法制裁
B.民事制裁
C.行政制裁
D.违宪制裁
5.在我国,目前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C
解析: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则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判定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完全具备的是既遂;未能完全具备的则不是既遂。
犯罪预备: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故正确答案为C。
本题相关知识点: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其有自动性,即由于主观意志因素的放弃或防止导致犯罪未完成。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则都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未完成,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行为。
举例:A和B预谋要杀害C
犯罪预备:A和B在犯罪前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比如观察C的居住地、准备了杀人凶器等;
犯罪中止:A在准备杀害C之时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就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B在杀害C的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犯罪行为继续,被迫放弃犯罪行为,而非主动放弃,如“被害人高呼救命”有人发现等;
犯罪既遂:B成功杀害了C。
2.答案: B
解析: 法律援助对象包括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一般对象的关键要件是(1)具备援助条件中国公民,特殊对象的关键要件是(2)刑事被告人。A项中既不属于(1)也不属于(2),故排除。B项符合(1)。C项中刑事嫌疑人不等同于刑事被告人不符合(2),D项不符合(1),因此本题答案是B项。
3.答案: A
解析: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羁束行政行为的对称,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内容、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因此,本题选择A选项。
4.答案: ACD
解析: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故正确答案为A、C、D。
5.答案: C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可见目前我国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渊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答案选 C。A 项为本题最大的干扰项,我们通常所简称的《民法》,全称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而非《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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