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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19)

发布:2016-02-22    来源: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工作已开始。提早复习的考生备考时间较为充分,可先夯实基础,一步步提高解题水平,了解历年吉林公务员考试题型特点,逐个击破。为帮助考生复习,吉林公务员考试网特发布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学习。更多题型练习和讲解详见公务员教材中心最新批次的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用书
  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19)
  1.张某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本人也受伤住院,该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
  A.不可解除
  B.可以解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解除
  C.可以解除,在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解除
  D.可以解除,在事故发生后可以随时解除
  2.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  )。
  A.予以追缴
  B.予以没收
  C.责令赔偿
  D.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为赔偿义务机关。
  A.行政机关
  B.受委托的组织
  C.具体工作人员
  D.组织负责人
  4.为促进资金融通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法定的担保方式,下列各项表述正确的是(  )。
  A.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B.抵押、质押、留置、出典和定金
  C.保证、抵押、留置、出典和定金
  D.保证、抵押、质押、出典和定金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
  C.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可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D.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传真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B
  解析:根据劳动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题中张某医疗期满后,可根据第39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选择B选项。
  2.答案: 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A
  解析:《国家赔偿法》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先例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正确答案为A。
  4.答案: A
  解析:《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俩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D
  解析: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规定: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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