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招聘聘用制文职人员公告
2016年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招聘聘用制文职人员公告已发布,计划招聘5名编外人员。报名时间:2016年1月14日9:00至16:00;2016年1月15日9:00至16:00。报名地点: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105室(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南关区政府一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公共基础知识、语言文字基础知识、组织管理能力等,主要测试考生应具备的各类基础知识和基本素质。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考生可参考公务员教材中心最新批次的2016年上半年吉林公务员考试用书进行复习。面试采取结构化形式。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自我认识、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组织协调、临机应变等方面的能力。吉林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6年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招聘聘用制文职人员公告具体内容发布如下:
2016年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面向社会招聘聘用制文职人员公告
因民政工作需要,南关区民政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文职人员(编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
3.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4.年龄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4日以后出生);
5.居住在吉林省长春市的居民(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及外五县);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能够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
7.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8.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影响期未结束的人员;
3.组织和参与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4.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不履行法定义务,公益观念淡薄;
5.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工作的人员;
6.2011年以来参加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因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聘用制文职人员5名(编外)。
三、招考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2016年1月14日9:00至16:00;
2016年1月15日9:00至16:00。
报名地点: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105室(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南关区政府一楼)。
所需材料:报名时需本人持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小二寸同底彩照4张、《2016年南关区民政局招聘聘用制文职人员报名表》1份(南关区政府网站自行下载)。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者,当场发放准考证。准考证需认真保管,面试及以后各项工作都需携带准考证。没有取得《准考证》的,不得参加笔试和面试。
(二)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笔试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不设及格分数线。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公共基础知识、语言文字基础知识、组织管理能力等,主要测试考生应具备的各类基础知识和基本素质。
(三)面试
以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3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面试采取结构化形式,满分100分,不设及格分数线。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自我认识、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组织协调、临机应变等方面的能力。
面试结束后,以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入人员,并在长春市南关区政府网站公布拟录入人员名单。
(四)体检
拟录入人员不按时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首次体检不合格可到上一级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体检结果。体检地点、时间另行通知。
(五)政审
对体检合格者将组织政审考察。政审考察将对通过体检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考察,全面掌握了解其现实表现情况。
(六)公示与聘用
1.经过考试、体检、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长春市南关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公示期届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实不符合本次招聘条件和有关规定的,不予聘用;
3.公示期届满,对没有问题或所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确定为本次招聘聘用人员。
四、招聘人员管理方式
1.经公示无影响聘用的,由区民政局统一调配岗位。所聘用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
2.聘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合格的履行相关手续。
五、福利待遇
工资待遇参照南关区社区工作者标准执行。
六、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报名信息,不可填错信息,并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2.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办任何培训班;
3.考生必须保持报名时所留联系电话的畅通,以便通知有关事宜。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或联系电话不通畅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负责。
特此公告
咨询单位:南关区民政局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指导科
咨询电话:0431-85282260
联系人:谷一
此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南关区民政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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