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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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必须要有到位的问责去倒逼,希望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激活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等行为的问责权。
据报道,有律师因原广东省计生委没公开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去年将之告上法庭。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广东省卫计委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政府部门在当地输掉被广泛关注的官司,此前并不多见。
广东省卫计委输了官司,至少说明其此前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很大问题。而像这样的并非个例,据昨日《新京报》报道,一份关于49个国务院部门和29个省区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显示,“更新不及时”、“公开渠道单一”、“公开的信息群众不关注、群众关注的信息不公开”成为三大共性问题。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固然有法律规定笼统、保密传统浓厚、公开范围不明、法规效力层级有待提升等。但一个最为浅显而重要的道理不容忽视——无问责则无执行力。信息公开问责机制去哪了?对信息公开不到位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该怎么追责?
从制度来看,并不乏这方面的规定。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9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首先要面临公众和社会的负面评价和谴责,这属于政治道义责任的范畴。
其次,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即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并进而可能要付出行政赔偿。除此之外,信息公开义务履行不到位,构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作风懈怠等情形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承担行政责任;对于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些问责机制,当然仍有很多问题,比如过于笼统,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等,但即便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有关部门“当真”起来,也不至于出现像广东省卫计委和不少行政机关一样完全拒绝公开的情形。因而,问责制度缺陷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很少将这些问责机制当回事,也极少严格按照问责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责。广东省卫计委输掉官司,已经很罕见。但就算如此,也并未听说相关部门有具体人员被追责。
如果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总是没有到位的问责去倒逼,也就难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某种意义上成为拨一下才动一下的“算盘珠子”了。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再次强调要加强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明确赋予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等行为的问责权,相关部门必须先激活这些问责权,才能确保信息公开不在一些地方或部门成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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