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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事权利

发布:2015-09-02    来源: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6年吉林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事权利。相信行测考试一定是很多考生需要努力攻克的一道坎儿。行测中涉及的知识面之广,考点之细,需要开始做到在积累的同时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2016吉林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之民事权利
  本文为各位考生介绍民事权利的相关知识,希望各位考生可以认真阅读、仔细记忆。
  【例题】
  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A.主权利和从权利B.原权利和救济权
  C.支配权和请求权D.绝对权和相对权
  【参考答案】A。
  【分析】
  该题作答时,需要对民事权利的分类非常熟悉。这样才可能保证题目的准确率。
  民事权利的分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根据民法所调整对象划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
  二、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所进行分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请求他人偿还借款的付款请求权;
  形成权: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消权、合同解除权;
  抗辩权: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权利。例如:拒绝权。
  三、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来划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特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妨碍或干涉的权利;
  相对权:权利主体依法仅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对的。
  例如: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碍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行为。
  四、依据民事权利的互相依赖关系而进行的分类,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作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
  例如:购买商品和索要发票的权利。
  五、依据民事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目的进行的分类,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
  原权利:由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而形成的权利,通常的民事权利均是原权利;
  救济权: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和恢复被侵害的权利。
  例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身体健康权是原权利,请求赔偿权是救济权。
  六、依据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进行的划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既得权:已经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的权利,即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的权利;
  期待权:不具备实现权利的现实可能性,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能实现的民事权利。
  例如:婚姻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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