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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发布:2015-08-28    来源: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逻辑判断在行测中所占的比重向来是比较高的,在做这类题时,需要考生保持头脑清醒,并且掌握一定的解题技巧。吉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仔细研读下文>>>吉林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之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概念与类型(《合同法》第54、55条)
  1.类型。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④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⑤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合同的效力状况。
  ①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②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1甲因遭乙胁迫,将一套房出卖给乙,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问:乙是否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解释:①撤销前,甲、乙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甲享有处分权,办理了过户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房屋的所有权归乙。②甲享有撤销权。若甲起诉撤销后,买卖合同无效,乙已经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消灭,甲回复对房屋的所有权。③对比观察思密达。
  3.仅特定人享有撤销权。
  ①重大误解:误解方双方错误,双方均享有撤销权;
  ②显失公平:受有不利益的一方;
  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受害人(见例2)。
  ④代理人订立合同时,遭受欺诈、胁迫或者发生重大误解等,代理人不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归被代理人享有。
  例2甲和乙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甲因遭受欺诈误以为月工资为“4万人民币”.合同签订后,甲方知被骗,月工资实为“4万韩元”.因工作不好找,甲愿意继续干下去。①有人问:“若欺诈人想做件好事,主动撤销因自己欺诈订立的合同,不是很好嘛!老钟你为什么说不行?”②受欺诈的甲希望维持合同效力,若赋予乙以撤销权,乙出于某种理由撤销合同,就与甲的利益背道而驰。这就是不赋予欺诈者撤销权的原因。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仅受害人享有撒销权。
  4.撤销权的行使。
  ①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
  ②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开始计算。
  ③撤销权可明示或者默示放弃。
  以上就是文章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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